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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民营银行公平待遇 优化民营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2020-05-27 14:07:5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要求民营银行“增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9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其中18家已陆续开业运营,他们成为我国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银行体系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民营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方面的潜能还远未真正发挥出来,现实中民间资本在公平待遇方面仍然受限较多。为此,全国工商联近日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给予民营银行公平待遇的提案》。

当前民营银行面临的主要不公平待遇,一是民营银行股东必须具备纯内资、纯民营和纯境内的“三纯”属性要求,限制了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和合理发展空间。二是民营银行单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限制,扭曲了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三是民营银行业务资质受限,本身存在“筹资难、筹资贵”的问题。

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指出,深化中小银行改革,解决中小银行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重点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此背景下,全国工商联在提案中建议给予民营银行与国资、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

第一,在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趋势下,相应放宽对民营银行的股东性质限制,允许外资投资入股民营银行。随着民营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深刻变革,在监管逻辑上,应更多以业务实质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而不应以股东性质作为区别民营银行与股份制、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的监管划分。

第二,参照外资机构投资我国金融机构的政策尺度,对民营股东给予同等待遇,放宽持股比例上限。监管部门可同时提出对股东资质的更高要求和审慎监管要求,确保风险可控。

第三,合理放宽业务限制,扩充民营银行的融资途径和资金来源。在资本端,适度扩大民营银行的资本规模,对民营银行通过直接增资、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在负债端,探索建立民营银行开展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加快资产周转,降低流动性风险,优化民营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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