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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缴纳总额或增加 小微企业头三年仍享优惠

2016-06-02 15:59:30 来源:中国经济贸易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部署要求,本市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办法,8月份进入征缴期。新修订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征缴标准从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工资水平高的用人单位将会多负担,水平低则会少负担。

保障金缴纳总额或增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比如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等。

用人单位只有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才能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就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应该缴多少?新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假如一企业上年有100名在职职工,企业也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该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那么这家用人单位今年保障金缴纳额就应该为(100×1.7%-0)×4万,即6.8万元。

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实施后,根据测算保障金征管总额可能会增加。但由于保障金是惩罚性征收,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引导用人单位安置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小微企业头三年仍享优惠

新办法规定,保障金征收主体由以往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明确改为地税局征收。保障金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分级使用。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根据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也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作为过渡期继续全年一次性征收,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办法还明确了一些保障金减免条件,比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减免等优惠。其中,针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小微企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新办法还明确了更严厉的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排、保障金的缴纳、减免和支出情况均需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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