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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资本市场“关键词”前瞻 制定投资者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

2020-05-21 16:09:3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两会召开前夕,代表议案和委员提案也相继出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和采访发现,投资者保护成为代表和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掀起轩然大波,康美药业以及康得新造假事件的影响下,投资者保护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

另外,随着新《证券法》在今年3月1日生效,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一个月内三次提及资本市场造假以及投资者保护,也让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讨论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而就在两会前夕,重磅文件《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发布,其中也明确了要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的内容,今年在各个层面都达成了共识。而瑞幸咖啡事件和中行原油宝的事件则给投资者保护的讨论再添一把火,这种情况下,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和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恰逢其时。”中伦律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告诉记者。

提高刑法处罚标准

两会前夕,证监会明确了对康美药业造假的处罚,顶格处罚60万。证监会同时表示,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因此,市场也寄希望于刑法可以给造假者应有的处罚。

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无论犯罪数额多少,其刑罚都在五年有期徒刑以内;而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即使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罚也只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场普遍认为,在《证券法》修改后,《刑法》也应该对证券相关的罪责进行更新。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今年两会带来的议案之一,就是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证券三罪量刑由一般五年以下改为十年以上。

“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高盈亏性,在巨额利润的引诱下,欺诈发行等证券领域的犯罪屡禁不止,这破坏了市场生态。对此,必须用重典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刑法》的修改也应该跟上。”前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

朱列玉在其议案中提出,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制,修改《刑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是资本市场的改革目标之一。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欺诈发行、操纵股市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从倍数、比例、金额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然而,现行《刑法》规定不能完全反映出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力度不够,也未能与《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相匹配,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朱列玉同时还建议,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应严惩草根犯罪,却对高智商犯罪网开一面。如果普通的盗窃、诈骗犯罪披上证券三罪的外衣,就可得到减免刑罚的结果,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将会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将证券三罪量刑由五年以下改为十年以上,提高证券犯罪者的犯罪成本,进一步治理证券市场的乱象,以发挥法律规范的调整作用。

尽快激活集体诉讼

新《证券法》修订后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在证券维权方面明确和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也被认为是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的尝试。

但上位法生效,并不意味着“集体诉讼”能够直接落地,因为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是本轮证券民事诉讼改革的起点而非终点。

后续改革有赖于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出台相应配套规定、司法解释和实施规则继续推进。同时,鉴于改革的难度和创新性,有关部门也可能会选择特定类型案件、部分法院先行展开试点。在实践中继续细化、调整和完善,这将是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落地生根,行稳致远的必经阶段。

那么集体诉讼究竟何时可以应用在实践操作中,以便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些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秉恒此次的一项议案,便是建议尽快“激活”证券集体诉讼。

他提出,新《证券法》生效实施以来,集体诉讼的具体实施还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让诉讼制度实现从“立起来”到“用起来”的转变。

产品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保护指的并不仅仅是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其保护工作也同样不应该被忽视。近期中行原油宝投资者维权事件,也将这一方面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置于聚光灯之下。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其中一份提案便是关于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

谢卫认为,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极分化转变,中间的界定,需要金融机构来自证对投资者已经尽到了完全的义务,实践中存在难度;全赔/全不赔的判决趋势,也给了投资者全赔的不合理预期,与禁止承诺收益的方向冲突,也会导致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可以看到,司法裁判标准显著转向‘全赔/全不赔’标准。这个纪要虽然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可以作为案件审判的参考。如果一旦投资者亏损了,就要机构去自证销售过程尽到义务了,会产生不利影响。第一,金融的效率会大大降低;第二不利于净值化管理、打破刚兑,因为可能给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可全额赔付的不当预期。”谢卫表示。

关于如何完善销售适当性管理方面,谢卫提出三点建议,即:首先,要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妥善处理“稳”和“进”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稳定发展;其次,要统一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标准。建议加快研究和确立适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标准;最后,明确发展方向,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包括建议将投资者教育提升到国家金融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投资者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记者谷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