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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延安纪检书记员犯滥用职权罪 获刑3年

2020-03-24 10:32:45 来源:中国网财经综合

作为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的纪检书记(副处级),高某滥用职权协助企业转移资金,造成200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李某楠、高某、白某峰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高某因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图:裁判文书网图: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高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2013年9月任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行长,2016年12月至今系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纪检书记(副处级),2017年9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

为保“乌纱帽”

行长帮忙“借新还旧”

2013年底,商人白某峰以实控的昌裕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昌裕公司)名义与宝塔区通用机械厂达成开发意向,约定在机械厂厂区开发建设。不过,因昌裕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白某峰于2015年3月又成立亚福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亚福公司),并在年底以亚福公司名义与通用机械厂签订合作协议,由亚福公司全面负责机械厂的开发建设。

当然,由于开发机械厂工程较大,白某峰便找来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下称:市政建筑公司)总经理李某楠进行协商,最终敲定由李某楠所在的市政建筑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并向亚福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

因市政建筑公司无资金交纳,经公司会议决定以国有资产办公楼(4层/共计3513平方米)向高某所在的长安银行宝塔区支行申请抵押贷款4000万元,期限1年。由市政建筑公司提供资料,白某峰负责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2015年9月28日,该笔4000万元贷款发放至市政建筑公司账户。同年,10月9日,市政建筑公司与亚福公司签订“延安亚福花园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管理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10月13日,该款由转入亚福公司账户(共管账户)。

此后一年中,白某峰只把“延安亚福花园工程”放在纸上,从未启动开发该项目。共管账户中除双方共同认可的开支外,有2000万元被白某峰私自使用了。

市政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因担心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影响公司信誉,于2016年7月会议研究决定抵押续贷2000万元用于还贷,继续由白某峰负责办理贷款手续。

按照长安银行新规定,续贷需之前贷款全部归还后才可放贷。高某便多次催促李某楠、白某峰两人筹资偿还此前贷款。白某峰自筹1500万元,高某协调借款500万元,凑足2000万元后,白某峰于2016年9月23日先归还2000万元贷款。9月26日,因白某峰无法筹集剩余2000万元还贷,就要求高某帮忙协调借款。

图:裁判文书网图:裁判文书网

高某又帮忙借了2000万,把白某峰的贷款还了。“我当时担心市政建筑公司借的贷款害怕不能按期归还,按照长安银行的规定,贷款逾期,影响单位业绩,同时上级行要进行问责。”据高某供述,经其介绍,其中500万元是由白某峰向某老板打借条,1100万元向延安常泰药业打借条借款,另外900万元向延安绿洲商贸公司借款。

在4000万贷款全部归还后,2016年9月27日,长安银行将续贷的2000万转至市政建筑公司账户。

空白合同派上用场

秘密转移国企资金

高某以为保住了自己的乌纱帽,殊不知“新麻烦”又来了。

2016年9月27日,市政建筑公司续贷的2000万元贷款发放到公司账户。当日下午,公司领导在吃饭前召开会议,决定公司不再与白某峰合作且不将续贷款转给白某峰。

于是,高某、白某峰与李某楠商议,悄然将资金转移出来。

第二天早上,长安银行工作人员又向高某汇报称,这笔给市政建筑公司续贷的2000万元因利率不一致,在长安银行形成一笔错账,按照财务规定要对这笔贷款进行冲正,冲正也就意味着这笔贷款作废,需要及时将款项归还至银行。与此同时,此前在外介绍的数笔贷款也需要尽快归还,高某把自己“陷入”困境。

图:裁判文书网图:裁判文书网

白某峰施加压力让李某楠继续协调转钱的事。几经权衡,高某提出这笔贷款可以重新发放直接转入白某峰的公司账户,用于归还此前借款,只要法人李某楠同意即可。

经李某楠同意,高某开始安排市政建筑公司领导马某甲具体办理,变更委托收款单位要李某楠签字盖章,还要重新签订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手续,重新调整合同内容后,将受托支付收款单位变更为昌裕公司,贷款发放后这笔资金直接转入昌裕公司的账户。

图:裁判文书网图:裁判文书网

据高某表示,当时和市政建筑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时,为防止工作人员填写错误,特意多准备几份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些空白合同被派上了用场。通过委托支付的方式,在市政工程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2000万资金被转移至白某峰的公司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

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高某等三人被依法逮捕。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作为长安银行宝塔区支行行长,对李某楠滥用职权的犯罪后果是明知的,主观上又积极追求该犯罪后果的实现,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某楠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白某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